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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章 匯報

  “林教授,實在是太感謝您了!我這就去拿去給各位領導看,爭取盡快協調好時間請您過來匯報。”張主任接過報告,感受了一番厚度,就覺得林樓是用了心的。

  看來特區對這份方案很是期待,林樓回到賓館休息了兩天,張主任便通知他過去開會了,等到場的時候聽取了張主任的介紹,特區幾位主要領導都悉數到場,他們這樣忙碌的人能在這么短的時間里抽出時間來聽取林樓的匯報,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這份報告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林教授,非常感謝你對咱們特區付出的努力,你的報告我們也都大致看過了,調查進行地很細致,分析地也非常到位,提出了許多我們甚至還沒有意識到的問題,給了我們很多啟發,解決方案也非常中肯,頗有可取之處!”領導夸贊道。

  其實剛開始的時候,他們還有些猶豫,覺得林樓年紀太輕了,能肩負得起這么重要的責任么?但是等看到報告之后,他們就頓時改變了想法,沒其他原因,實在是這份報告太詳實、針對性太強了!讓他們不得不佩服人家的能力。

  “之前聽建筑界的專家說,林教授已經是全球建筑界公認的世界級大師了!沒想到在規劃領域也有同樣精深的造詣!”另一位領導微笑著說道。

  “建筑和規劃不分家么!當年法國建筑師柯布西耶便提出了光明城市理論,國際建筑協會據此確定了《雅典憲章》;美國建筑師賴特也有廣畝城市理論,沙里寧提出了有機疏散理論…現在林教授在規劃領域的研究成果同樣讓我們佩服啊!”負責城建的副市長對建筑、規劃領域倒也頗有研究,舉出了好幾個例子來夸獎林樓。

  “我們之前和外國顧問公司打交道的時候,注意到他們在給出意見的時候多以《雅典憲章》和《馬丘比丘憲章》為基礎,但是在林教授你的方案中,我似乎看到了很多不一樣的東西,這些東西已經超出了《雅典憲章》和《馬丘比丘憲章》的范疇,這究竟是出自什么理論呢?”寒暄結束,特區邀請的專家開始提問了。

  “《雅典憲章》提出與1933年,提出功能分區及其聯系,強調物質空間,是城規理論無序性向純理性階段的轉變,距今已經有五十多年了;《馬丘比丘》憲章提出與1977年,肯定雅典憲章的意義并同時提出其是否讓城市喪失了活力的質疑。在此基礎上,提出空間流動性和連續性,強調人性化,是純理論性向人性階段的轉變,到現在也已經十來年了。”

  “在這段時間里,國際建筑領域和城市規劃領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兩部憲章中的很多東西已經有些不合時宜了!”林樓回答道,“吳委員在制定北京城市規劃方案的過程中,發現這兩部憲章已經無法解決他所面臨的問題,于是就萌生了撰寫一部新理論的想法,我也在這部《廣義建筑學》的撰寫工作中做了一點微不足道的貢獻。”

  “吳委員這部書總結了百年來建筑發展的歷程,并在剖析和整合20世紀的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成就與問題以及各種新思路和新觀點的基礎上,展望了21世紀建筑學的前進方向;是建筑學、風景園林學、城市規劃學的綜合,即三位一體,強調一致百慮,殊途同歸,是對百年城市規劃的總結和展望。”

  “我這份報告中的精華思想便是來源于吳委員的理論。”林樓的態度很謙虛,但是大家都能明白,他肯定在這部書里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對未來的城市規劃有著極其深刻的理論認識,要不然也拿不出這樣的方案來。

  “最早有人提出要更換外國顧問公司,換成國內的顧問,以節約外匯的時候,我其實是不太贊成的!因為我覺得咱們國家的城市化進程要遠遠落后于西方國家,在理論研究方面同樣如此,對于國內的規劃師能不能很好地指導特區的城市規劃,我是持懷疑態度的,不過等看到林教授的方案,我就改變了想法!”一位領導說道。

  “林教授的方案無論理論高度還是細節上,都遠遠超出了那家外國顧問公司的水平,擔任特區的規劃顧問絕對是綽綽有余啊!”林樓的方案他們已經認真研究過了,并請了專家來幫他們分析,專家們都給出了相當高的評價。

  今天請林樓過來匯報,只是想解決一些他們暫時還看不明白的疑問而已,最關注的自然就是理論基礎了,林樓的回答讓他們無話可說,外國的理論已經不先進了,我們拿出了更加先進、更符合時代發展需求的新理論。

  這要是一般人說得,他們保管立刻就會把他給轟出去,但是一想到吳委員在國內城市規劃領域的地位和積累,誰又有本事從專業角度來質疑吳委員呢?又想到林樓已經是國際知名的建筑大師了,人家已經走在了外國人的前面,誰又敢保證他在城市規劃領域做不到同樣的事情,徹底壓過西方的專家呢?

  “林教授方案中的很多想法都讓我們醍醐灌頂啊,只是有點我還不太明白,為什么要把城市規劃方案以法律的形勢確定下來呢?政務院前些年不是已經頒布了《城市規劃條例》么?我們按照政務院的條例執行不就可以了?”有人繼續提問。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英國在1944年制定管理城市和鄉村規劃的法律──《城鄉規劃法》,后對該法作了重大修改;1965年新的《城鄉規劃法》規定,由郡或大都市地區的規劃機構負責編制結構規劃,然后按結構規劃的框架編制具體的局部規劃,并照此實施;1971年《城鄉規劃法》規定‘某郡議會即為該郡的地方規劃機構;某郡級市議會即為該郡級市的地方規劃機構’,該法對各種發展規劃、規劃控制、土地的撥用等均有明確規定。”

“聯邦德國  1960年頒布的《聯邦城市建設法》,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土地區劃整理、土地利用等;1971年又制定了《城市建設促進法》,對市、鎮、鄉的新建、改建的措施,對法律步驟、財政、稅收措施等也都作出規定,還用法律規定了城市每項建設資金的來源。”

  “日本從1919年制定《城市規劃法》起,陸續制定了許多有關法令,至1979年,已有關于城市規劃和建設的法規400多種;其中同城市規劃直接有關的40多種,最主要的是《城市規劃法》和《建筑標準法》;日本的《城市規劃法》于1968年重新作了修訂,后又經過18次修改;1976年11月15日修改頒布的《城市規劃法》中曾明確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使城市有秩序地進行規劃、建設并得到健全發展,以期有助于國土的均衡發展和增進公共福利。”

  “這些法規有力地貫徹了國家和地方當局有關城市發展的方針政策,保障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讓城市規劃方案能夠得到切實地執行;要是沒有這些法律法規的約束,方案做得再好也執行不下去!”

  “政務院的《城市規劃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咱們國家規劃執行隨意性較大的問題,但條例的權威性還是相對薄弱了一點兒;而且都是大方向上的政策,在細節上有所欠缺;具體到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要是做得太細,就限制了這些城市的發展,所以各個地方最好也出臺符合自己具體情況的條例,以此來保障規劃方案的執行。”

  “要不然方案做得再好,結果在執行的過程中被隨意更改,那就失去了制定方案之初的本意。”這一點是林樓最為關心的問題,在他看來這可比具體的方案有意義多了。

  “咱們特區不僅在經濟上肩負著為全國探索新道路的重任,在城市規劃領域同樣應該如此,通過各種方案、政策,為全國其他城市樹立一個標桿。”為了說服他們,林樓提出了更有誘惑力的想法。

  這話讓幾位領導連連點頭,設立特區的意義是什么?不就是幫著全國其他地方摸著石頭過河么?林教授說得有道理啊,各座城市都有自己的不同,你讓他們完全照搬特區的城市規劃方案也不現實,但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保障規劃方案的執行,這一點卻是全國都可以通用的,而且政務院已經有了先例,咱們跟著學也不會出錯啊!

  “增加一項條例要涉及的工作有很多,不過只要能把特區建設好,能為全國其他城市提供寶貴的經驗,我們責無旁貸!”特區的領導干部比其它地方的膽子要大一些、思想要開闊一些,所以很快就接受了林樓的意見。

  在歷史上,特區也是第一個為城市規劃立法,第一個將法定圖則覆蓋全市,第一個將土地與規劃統一管理的城市,林樓只是將這個時間提前了而已。

  然后繼續詢問各種細節,“林教授,我看您在方案中,建議我們在近期內就將特區所有集體用地完成統征和統轉手續,這工作量有點太大了吧?靠近當下市區的集體土地還好說一點兒,很快就會進行開發建設,現在就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是很合理的,但是更遠一些的地方,十年內或許都不會開發,馬上就做是不是早了些?”

  “我覺得一點兒也不早!”這可是限制特區發展的大問題,林樓怎么會忽視?92年和04年,特區分別進行了集體用地的統征和統轉手續;但是從集體用地轉為國有用地,是需要征地的,征地是需要補償,且完成征收手續的,許多村并沒有徹底完成這個手續,導致特區至今存在著大量未完成征轉手續的用地。

  92年未完成征地的區域,到了04年統轉時,由于經濟的發展,村民對土地征收收益要求提高非常之多,導致征收價格非常貴,許多用地至今未征收。

  統征統轉宣布之后,全市均發生了“種房保地”,也就是搶建各類違法建筑,使得“房地分離”,房在村民手里,地在名義上是政府的,形成了新的土地二元化的結構,這變相使得特區的非正規住宅(城中村)的容積率迅速提升,許多區域都到了4點幾。

  在特區可供發展的新增用地極少的情況下,這些高容積率的城中村難以通過城市更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村民的補償要求和擁有的建筑面積非常高;結合特區的高房價,這是一筆巨額的成本,一方面使得城市更新難以推動,另一方面,推動城市更新需要更高的容積率保障利益平衡,使得特區城市的容積率越來越高,許多項目容積率達到10。

  “有些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如果不在第一時間解決,日后再想解決,難度就會增加很多倍,甚至于可能會到徹底無法解決的地步!”如今距離92年的第一次統征和統轉已經很近了,要是還和原歷史中一樣,只征收一部分,日后的征收就將變得異常困難。

  林樓詳細地為他們解釋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并借用國外的例子進行對比,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因為拆遷費用日益高漲而逼得城市規劃方案無法落地的情況,可不只是特區有。

  在詳實的數據分析以及實實在在的例子面前,幾位領導的臉色都變得異常嚴峻,但是想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時間似乎又沒有這么能力,這么多土地的補償款他們是無論如何也拿不出來的。

  于是林樓又給出了建議,通過制定類似《拆遷法》的條例,來確定賠償額度,并嚴格限制違章建筑的產生,希望這些手段能夠稍微減少一些損失吧。

  “林教授,這里的設計又是什么用意?”又有人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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