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巡視整改(上),明天是下,正文明天十點 與其說是中央對國家醫保局的巡視整改情況,不如說是醫保局近年來的工作成績單:
已將44個注射劑品種納入集中帶量采購已確立“兩病”專項行動示范城市52個國家集采已覆蓋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慢性乙肝、高發腫瘤等慢性病和常見病的主流用藥65種截至8月底,全國395個統籌地區開通普通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累計結算萬人次,涉及醫療費用億元,基金支付億元 29個省372個統籌地區開通國家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累計成功辦理備案萬人次。
40余種罕見病治療藥物已納入醫保藥品目錄截至8月底,2020年新準入的95個藥品在全國12.6萬家定點醫藥機構配備全國30個DRG和71個DIP國家試點城市開展支付方式改革試點開展交叉調研評估工作第四批集采已于2月份產生中選結果,5月份落地實施,覆蓋45個品種;第五批藥品集采已于6月產生中選結果,覆蓋61個品種,10月份落地實施人工關節集采已于9月產生中選結果,髖關節平均價格從3.5萬元下降至7000元左右,膝關節平均價格從3.2萬元下降至5000元左右,平均降價82,預計每年可節約費用160億元截至8月底,地方共自行開展27批藥品和40批醫用耗材省級集采,涉及332個藥品和30類醫用耗材,冠脈球囊和人工晶體均已在31個省份開展集采,實現全覆蓋配合冠脈支架集采,指導外地患者占比大、現行價格低于全國中位價格的省份,配套調整冠脈手術價格,目前冠脈支架3項手術費用已調至8300元左右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目前已在25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62個地級市上線應用,總體運行平穩 據中紀委網站消息,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十四巡視組對國家醫療保障局黨組開展了常規巡視。2021年2月4日,中央巡視組向國家醫療保障局黨組反饋了巡視意見。按照巡視工作有關要求,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目前已公布。
不折不扣抓落實,推動決策部署落地 一是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管好用好“看病錢”“救命錢”。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編制《“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正式印發實施。發揮醫療保障在“三醫聯動”中的基礎性作用,會同衛生健康、藥品監管等部門建立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機制。協調推進一致性評價工作,將44個注射劑品種納入集中帶量采購。
會同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加強中選藥品和冠脈支架質量監管,赴多個省份開展調研,了解中選產品供應情況,聽取醫療機構和企業意見,確保藥品耗材集采中選產品的質量、供應、使用。
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印發《關于加強國家組織藥品耗材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中選產品合理使用、結余留用政策落實等作出安排部署。
大力推進《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宣傳和貫徹實施,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切實守好用好人民群眾“看病錢”“救命錢”。
二是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印發《關于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督促指導地方抓好貫徹落實,截至9月中旬,16個省份已印發配套文件。
研究部署上線運行醫保綜合幫扶政策落實調度監測平臺,重點監測農村低收入人口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截至目前,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下,住院實際報銷比例穩定在77左右。
取消不可持續過度保障政策,杜絕新增待遇加碼政策,截至9月中旬,15省完成省級層面基本醫保政策規范清理,13省形成地方補充保障措施并轉思路。分階段、分對象、分類別調整脫貧攻堅期保障措施,建立工作進展季度通報機制,瞄準重點關鍵,加強調度督導,穩妥做好地方補充保障措施資金并轉。
三是堅持“推進疾病治療向健康管理轉變”,發揮醫保促進慢病早診早治作用。印發《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改進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計入辦法,適當拓寬個人賬戶使用范圍,深化門診支付方式改革,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
印發《深化城鄉居民醫保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和健康管理專項行動方案》,建立“兩病”門診用藥保障調度機制和政策落實調度系統,開展“兩病”患者實際用藥情況問卷調查,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優化管理服務,確保“兩病”患者及時享受門診用藥保障待遇。
出臺《關于開展“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專項行動示范城市活動的通知》,會同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兩病”專項行動示范城市活動,目前共確立52個示范城市,擬用1至2年時間開展示范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將心腦血管等慢性病納入慢病保障范圍,發揮醫保促進慢病早診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針對常見病慢性病用藥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目前,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已覆蓋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慢性乙肝、高發腫瘤等慢性病和常見病的主流用藥65種,有效降低了群眾看病就醫負擔。
適應新時代醫保事業發展,加強政策供給和體制機制建設 1.加強政策法規體系建設。
一是積極推進醫療保障立法工作,構建以《醫療保障法》為統領,以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支撐,與改革發展要求相適應、系統完善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目前,《醫療保障法》已列入全國高官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并已形成《醫療保障法(草案)》初稿。
二是印發《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出臺《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納入國家醫保局20222023年部門規章立法計劃。
三是制定《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中央深改委已經審議通過,正在提請國務院印發。四是出臺《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地方抓好落實的同時,細化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兩定”管理細則,優化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
2.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功能發揮。一是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繼續提高居民醫保籌資標準,2021年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二是開展夯實醫療保障體系托底保障功能、優化三重醫療保障制度綜合保障機制、大病保險運行現狀及籌資預測研究,推進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合理確定救助水平,夯實托底保障功能。
三是建立醫保規范支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課題聯系點,起草工作方案,健全監測評估指標體系,跟蹤了解評估工作進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研究制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參保人員個人信息授權查詢和使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在保障參保人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對個人信息合理運用的規范和引導,支持商保理賠核保等社會應用。
四是協同配合銀保監會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康保障領域的作用,建立定期溝通協調機制,開展規范網絡互助監管研究,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保障需求。同時,協同配合全國總工會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活動,支持補充功能有序發展。
五是協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明確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適應人口流動需要,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推動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跨省通辦”。規范基本醫保參保變更和城鄉居民參保登記“跨省通辦”路徑,明確重復參保清理流程和處理原則,為參保群眾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參保服務。立足現有制度框架,創新服務方式,簡化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優化參保繳費服務。
六是建立健全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加強部門數據比對,做實參保基礎數據。
3.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質量效率。
一是開展全國經辦機構摸底調查,全面了解歸口管理、機構性質、管理形式、人員編制等,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基本支撐。
二是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操作規范》,落實《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指導各地發布省級清單及辦事指南。印發《“十四五”醫療保障服務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大力推動服務下沉,推進醫保經辦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提高醫保公共服務水平。
三是持續推進醫療保障系統行風建設,出臺并落實《關于優化醫保領域便民服務的意見》,印發《關于開展2021年度全國醫療保障系統行風建設專項評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行風建設專項評價內容,制定細化實化具體化評價標準。研究制定《關于“十四五”時期全國醫療保障系統加強行風建設的通知》,著力解決老百姓在醫療保障服務方面反映強烈的煩心事、操心事、揪心事。
四是統一“跨省通辦”政務服務事項等規則和標準,支持重點區域進一步拓展“跨省通辦”政務服務的范圍和深度,為參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統一、高效可及的轉移接續服務。
五是會同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扎實推進跨省就醫異地結算。
印發《關于開展門診慢特病相關治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的通知》,啟動門診慢特病費用跨省直接結算試點,進一步擴大結算范圍。目前,全國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所有統籌地區已全面推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系統運行穩定,結算人次、結算醫療費用、基金支付金額穩步增長。
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穩妥推進,截至8月底,所有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395個統籌地區開通普通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累計結算萬人次,涉及醫療費用億元,基金支付億元;29個省372個統籌地區開通國家統一的線上備案渠道,累計成功辦理備案萬人次。
4.強化藥品價格管理和監測預警。
一是在《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基礎上,建立藥品價格和供應異常變動監測制度,重點監測國家短缺藥品清單和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清單,相關監測結果送國家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
二是依據監測、信訪渠道掌握的線索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對相關藥品價格虛高等問題開展調查,指導地方通過函詢約談等措施加強日常管理。
三是多次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建立監管協同機制相關工作,共享監測、監管和執法成果,強化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