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此處彼岸花頓了頓,略微思索了一會兒才接著開口說道:“
嗯,該怎么跟你解釋好嘞,這里的詔你可以看成秦朝時期的一種法律形式。
在秦朝時代主要法律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體,是通過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頒布、實施的法律條文,具有穩定性、規范性與普遍適用性。
第二,令。令是皇帝針對某些具體事項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始皇二十六年改命為制,改令為詔起,“制”“詔”成為正式的法律形式。
第三,法律答問。是對法律條文、術語、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采用答問的形式,故稱為“法律答問”。
第四,封診式。是司法機關有關審判原則、治獄程式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文書程式,包括了一些具體案例。
第五,廷行事。是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除上述幾種外,秦朝的法律形式還包括課、程等。
秦皇嬴政在這個場合使用詔,說明這句話在當下他的域場內具有最高的法則效力,也就是律令效果!鬼頭飛廉必須遵從…“
話講到一半,彼岸花突然卡住,雙眼瞪的渾圓,她沒想到打臉來得如此之快,她話還沒有講完,鬼頭飛廉就用實際行動證明,秦皇的詔令,什么具有最高法則效力,屁用都沒有!
就是在彼岸花說話的這段時間,對面鬼頭飛廉并未出現彼岸花想象中那般排列整齊的場景,反而一個個跟打雞血似的,在廢墟之中忙碌起來,尾拾口銜將散落的建筑垃圾堆積在一起,錯落有致的排放起來,沒多會兒功夫一座小孩子過家家一般隨意堆砌的城堡工事在廢墟之中浴火重生!
值得一提的說鬼頭飛廉的建筑技巧十分不錯,各個都是搭積木小能手,利用現有的廢棄材料將工事堆砌的有模有樣,令大家一目了然,一看就是一座為戰斗而生的“要塞”。
看到這一幕,言崢張大嘴巴愣了半天,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警察片刻,言崢傻乎乎問道:“鬼頭飛廉要投降???現在妖魔投降都這么講究的嗎?還知道討好未來新主子,順手建一座城送給秦皇當禮物?”
聽完言崢這句話,彼岸花臉色不禁深了幾分,陰沉的就像六月里的連陰天,沒好氣的說道:“魂淡!你故意擠兌我是不是!你哪只眼看到它們有投降的意思!它們明明就是準備負隅頑抗,斗爭到底好吧!”
言崢?????
迷茫中言崢嘴角不自然的抽搐了幾下,聽彼岸花說完之后,言崢內心的感覺就好像突然某一天聽到某棒子國要武力發兵統一全球一樣可笑!
說好聽是夜郎自大,說不好聽點,那就是純屬找死!這群鬼頭飛廉自己什么實力心里沒點逼數么,嗚嗚泱泱兩千之多不堪秦皇一擊之敵,誰給它們的勇氣去跟秦皇嬴政對壘,真特喵動起手來,不用一招,秦皇就得跪地上求它們死慢點,最好能死個十次八次的,不然都浪費秦皇的一套連招…
相較于言崢這邊的啼笑皆非,另一邊李建成等人爆發出一陣騷動,李建成興奮的大喊道:”韋挺怎么回事兒?莫非你恢復了對鬼頭飛廉的控制?“
隔著層層迷霧大家似乎都能感覺出韋挺身上散發出來的尷尬,隨后韋挺身體僵硬的說:“殿下雖然很想承認,但是…從秦皇出現開始,鬼頭飛廉便一直處在不可控狀態,即使我能與鬼頭飛廉建立聯系,依舊無法控制它們,我想眼下這幅場景應該是秦皇自己所為!“
李建成沉默了幾秒,猛然間仿佛想起什么似的,突然說道:“等等你得意思是說,秦始皇嬴政自導自演了這出戲?他操控鬼頭飛廉對抗自己?”
李建成的語氣中充滿了荒誕的不敢置信!
韋挺略顯為難,支支吾吾說道:“殿下,恐怕是的!”
李建成????
羅藝????
韓信?????
一時間大家除了想不通,就只剩下了懵,都說女人心海底針,這秦始皇嬴政的心思不見得就比女人差多少,不光深,還有溝啊!
保不齊讓你一個不小心便陷了進去,就在大家震撼之余,秦皇嬴政有了新一步動作,不知何時起秦皇嬴政頭頂上的天空里烏云蓋月,雷霆滾滾。宛如神邸般盡顯雷霆之怒!
少頃,聽得秦皇嬴政爆喝道:“冥頑不靈,自尋死路,命,十二金人前往剿滅匪寇,還地方一片晴天!”
話音落下秦皇背后十二金人,傾巢而出,飛到鬼頭飛廉修建的簡陋工事前揮拳便打,本就是用千金樓殘破廢料構建而成的堡壘,看著唬人實際上就是紙糊的花架子,根本不頂事兒。
十二金人上前不費吹灰之力一人一拳便將鬼頭飛廉辛苦構建的攻勢瓦解,之后十二金人呈合圍之勢,欺身向前將一眾鬼頭飛廉逼在廢墟之中,面對十二個大漢,鬼頭飛廉就如同受驚的小兔子似的,你擠我,我擠你,縮在一起瑟瑟發抖。
十二金人步步緊逼,走到鬼頭飛廉近跟前,也未出現大家預想中的滅殺動作,而是將鬼頭飛廉抓起,在手中丈量一二,頗為擬人的在臉上露出一副失望神情,隨手將丟在自己身后…
被十二金人丟棄的鬼頭飛廉開心的在空中盤旋一圈后,鉆進秦皇省下魔嬰的身體內不見了蹤影。
再看那十二金人還在逐一逐個的丈量鬼頭飛廉!
看到這一幕,言崢再次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看了眼身旁皺眉凝思的彼岸花,言崢撓撓頭,不好意思的問道:“女王大人?這十二金人在干嘛?能否解惑一二?”
愁眉不展中的彼岸花聽到言崢追問,舒展開眉頭,用不敢確定的口吻回道:“秦朝時 ,以身高為刑事責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