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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回 天園牌商標之爭

  楊秀蕓被馮蕊蕊扇了一個耳光之后,對華奮強更加懷恨在心。她一個晚上都無法入睡,想了整整一夜,終于找到了幾個能夠報復華奮強的東西——

  一是天園牌商標,最早使用天園牌商標的是她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華奮強的天園家私商場所使用的天園牌家私仿冒了她的商標;二是,由于華奮強沒有按照合同一次性把天園家私商場的股份轉讓費付清,算是違反了合同,她有權收回天園家私商場的股權,爭取不退回款項的前提下,不轉讓天園家私商場了。說實話,這天園家私商場產權轉讓是她相當后悔的事,當初事實上是她看走了眼,才把這塊肥肉拱手讓出,不過她一直認為是被華奮強算計了。

  此時此刻,已經被徹底激怒的楊秀蕓,只想通過打官司把天園家私商場給奪回來。

  第二天,一大早楊秀蕓就急著趕往公司,她叫來律師張子貴,把自己的意思說了一遍,隨之吩咐其開始準備材料,向國家工商總局狀告華奮強手上的奮強公司違反商標法,以不正當的手段仿冒了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天園牌商標,要求撤銷奮強公司的天園牌商標,停止侵權行為;同時向法院起訴華奮強違反合同法,不按期一次性付清天園家私商場股份轉讓費,要求收回天園家私商場所持的股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沒隔幾天,華奮強就收到了武侯區法院送來的傳票。

  接到法院的傳票,他自然不敢怠慢,立刻叫來律師曾家凡應訴。

  沒幾天法院開庭了,對于狀告奮強公司沒有按照合同一次性把天園家私商場的股份轉讓費付清,天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收回天園家私商場的股權的訴訟,曾律師拿出了有力的證據,進行了反駁——這個證據就是天園家私商場的股份轉讓的補充協議。

  這份協議上明確地寫著:

  “甲方天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楊秀蕓所持天園家私商場的股份全部轉入給乙方奮強公司法人代表華奮強,原來雙方口頭協議,把新津縣城市規劃建設開發土地轉讓費人民幣壹億貳仟零叁拾萬元與楊秀蕓所持有的天園家私商場的股份轉讓費人民幣壹億貳仟萬元相抵,甲方只付給奮強公司人民幣叁拾萬元。由于雙方交易數額巨大,兩項轉讓費項目不同,財務人員無法操作,按照會計核算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雙方的轉讓費為各付各的,收支兩條線,即甲方天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支付奮強公司XJ縣城市規劃建設開發土地轉讓費人民幣壹億伍仟零叁拾萬元,分五年支付,第一年為人民幣肆仟零叁拾萬元,之后每年為人民幣貳仟萬元,直到轉讓費人民幣壹億貳仟零叁拾萬元付清為止。同樣,乙方奮強公司,根據協商,分五年支付,第一年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之后每年為人民幣貳仟萬元,直到轉讓費人民幣壹億貳仟萬元付清為止。雙方協商,支付費用的日期最遲為每年的十二月,不能跨年度,跨年度支付視為逾期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繳納違約金利息,同時按違約金額的1繳納滯納金。”

  在場的楊秀蕓看到這份合同,一時想不起來了,便問身邊的曾莉,問:

  “這份合同是怎么回事?”

  曾莉有些尷尬地回答:“這是因為財務處當時做賬有困難,收支雙方不能憑空相抵,做賬必須要有依據,因此就擬了這份合同。我記得你當時正在開會,連合同都沒仔細看,就匆匆簽字了。”

  秀蕓一下子有些想不通了…為什么已經兩年了,華奮強沒有按照合同追問她支付新津縣城市規劃建設開發土地轉讓費呢?其實的確是華奮強事情多把這事遺漏了,當時華奮強想了兩帳相抵只有30萬元的差額,也就不計較了,沒有想到的是由于財會做賬的問題,重新簽了這樣一份合同,他也是在與孫芬談話時,匆匆簽下這份合同的,因為這份合同是孫芳與對方協商時擬定的,當時奮強公司所有公章都在孫芳手里。華奮強簽字之后,也把這事忘了。

  有了這份補充協議,楊秀蕓的官司必然敗訴。從法院回到公司,她把曾莉臭罵了一頓,這么重要的合同,為什么不跟她說,曾莉只能忍著,因為合同不在她的手里,合同簽好后,作為會計做賬的憑證,存放在財會處那里。

  輸掉了第一場官司,她把希望寄托于第二場官司上,結果仍然是輸。經過國家工商總局作出裁定之后,秀蕓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一審起訴,今天終于等到法院要宣判了。

  楊秀蕓這次仍然到場,奮強卻仍然委托曾律師為全權代理。當然奮強公司參加的人員除了孫芳外,還有李曉民、葉子敏等人參加。

  秀蕓在法院里提出天園牌商標屬于成都市有名的商標,奮強公司的天園牌是模仿和復制的惡意注冊,應當受到跨類保護,要求撤銷國家商評委的裁定。

  法院認為,楊秀蕓天園牌商標注冊時間是1995年10月,奮強公司天園牌商標的注冊時間是1996年4月,當時分屬不同類別,不存在爭議,而楊秀蕓的天園牌商標被評為四川省著名商標為1999年,同年奮強公司的家具天園牌商標已經獲得了全國馳名商標,根本不構成惡意注冊。根據奮強公司的商標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奮強公司所屬的奮強家具廠和天園家私商場所獲得的榮譽等相關證據,證明奮強公司三年內都在使用天園牌這個商標。而且,通過兩個商標的外觀對比,兩個商標具有明顯的區別,不存在模仿和抄襲。

  因此,法院維持國家商評委的裁定,判楊秀蕓敗訴。

  兩場官司敗訴,狠狠打擊了楊秀蕓的報復心理。

  不過,作為勝訴的一方,孫芳并沒有興高采烈,在出法院時,孫芳特意找到楊秀蕓,說:

  “楊董事長,我們董事長想找一個地方專門與你仔細談一下。你有時間嗎?”

  楊秀蕓沒理孫芳,氣沖沖地直往前后。

  走到中途,她氣不過地回頭對孫芳說:

  “你們別高興得太早,這件事我跟你們沒有完。”

  葉子敏見狀,對孫芳說:

  “她這種人,你不理她還好,如果你理她,她反而以為你怕她。也只有華董事長慣著她。回去之后,我一定叫華董事長反擊,讓她長長記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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