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的將視線,聚焦在了毛利小五郎的身上。
他的態度,取決了這次庭審精彩程度的走向。
東馬微微輕笑著,一副看好戲的模樣。
因為是作為辯護律師出席,故而他今日穿著不再那么休閑,而是換上了一身手工定制的藏青色西裝。
衣領上,還別了新手顏色的金色律師徽章。
畢竟老手的律徽章,都已經掉色了。
除此外,他還鄭重的豎了一個油頭,讓自己看上去顯得成熟一些。
不禁想到了那句歌詞。
將頭發梳成大人模樣,再穿上一身帥氣西裝…
“我…”
毛利小五郎緩緩開口,眾人的心也都被提了起來。
憋著氣,期待著對方“是否”的回答。
“我沒有做!”
此話一出,全場嘩然。
“旁聽席請安靜!”
審判長用法槌敲了兩下圓形底座,示意他們安靜下來。
一般情況下,它是不會被使用的。
第一道程序結束后,緊接而來的第二道程序,被稱之為“證據訴訟程序(訴訟程序)”。
而第一步,則是“開頭陳述”。
在調查證據的程序中,檢察官首先要陳述在今后的審理中,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經歷、犯罪的經過、犯罪的狀況等。
這被稱為“開頭陳述”。
在證據調查程序的最開始進行開頭陳述,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指出對立點和證據調查的要點,使審理更容易理解。
即便毛利小五郎明確表示了自己沒有做。
但按照流程,身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依然要如此去做。
最后再道上一句“要求對毛利小五郎詢問,以證明上述事實”。
這就所謂的,檢方詢問環節。
“辯護律師,你有什么看法?”審判長看向了東馬。
“沒問題。”
站起身回答后,東馬又重新坐回到了椅子上。
話說,這椅子坐著挺舒服。
“那么,讓我們以檢察官的要求為依據,進行調查。”
審判長說道。
第二步,便是“證據調查請求、證據意見、證據決定”。
在刑事審判中,只根據在法庭上看到的證物、證人和從被告人那里聽到的話,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時的量刑。
在法庭上看證物、聽證人說話被稱為“調查”。
檢察官和辯護人,分別向法院申請調查所需的證據(物證、陳述、證人)。
這被稱為“證據調查請求”。
檢察官請求的證據中,寫有被告人理由的供述筆錄,和有關自身經歷的書面材料(戶籍和前科調書)稱為乙號證,其他證據稱為甲號證。
例如,兇器的菜刀、醫生的鑒定書、目擊者的供述筆錄等都是甲號證。
另一方面,律師要求的證據被稱為弁號證。
對于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法院聽取對方的意見,判斷是否調查證據(這被稱為“證據決定”)。
為了避免錯判,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
“四號證據是現場報告。顯示了在高壓電纜的庫門上,發現了幾枚燒焦的指紋,是在爆炸前沾上的。”
“能夠進入現場的,只有施工人員,以及4月30日早進行安保檢查的公安部人員。”
“在對比數據庫中的施工人員指紋、前科 人員指紋、警察人員指紋后發現,該指紋與原本隸屬警視廳搜查一課的,‘毛利小五郎’的指紋完全一致。”
犯人如果是原警視廳人員。
對于警視廳而言,可是一樁丑聞事件。
甚至如果讓旁人知曉,犯人是原警察的話,事情將會變得更加棘手,造成警察組織的威望降低,也使得國民對警察組織的信任度降低。
唯一值得慶幸的,就是現在的毛利小五郎,并非是名偵探“沉睡的小五郎”。
否則東馬這樣執意要求公審的做法,無疑是對警察組織的沉痛一擊!
“下面請看甲264號證據。”
在日下部誠說完后,負責操控電子顯示屏的工作人員,便調出了這項證據。
展示在顯示屏幕上的,是幾張圖片。
斷裂的高壓電纜、沾在電纜庫門上的燒焦指紋、少了門高壓電纜箱…
“請展示甲167號證據。”
緊接著,東京峰會國際會場的平面圖、安保人員的巡邏時間段等資料,都清晰的跳躍在了顯示屏幕上。
“這些都是在毛利小五郎的個人電腦中發現的。另外,還在他的個人電腦中,發現了非法訪問的痕跡。通過遠程控制煤氣栓開關,為自己制造不在場證明。”
“以上。”
說罷,日下部誠坐回到了椅子上。
庭審沒有想象中的富有樂趣,可以說是極其無聊的存在。
長達幾小時的審理,或是要花上更多的時間,讓一審結束,對于檢察官、法官、律師而言,都已是家常便飯。
但東馬并不想要在這件事上,拖太久的時間。
所以——
速戰速決!
“辯護律師。”
審判長看向了他,“你有什么想說的嗎?”
第三步,“實施證據調查等”。
調查證據,首先是對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請求的證據,然后是律師請求的證據。
通常在最后對被告人進行提問。
調查證據的方法是,證據文件的時候朗讀,證物的時候展示,證人的時候詢問(提問得到回答)。
在詢問證人之前,讓證人宣誓。
宣誓的內容是“根據良心陳述真相,發誓不隱瞞任何事情,不說謊”等。
審判長告知證人,如果在宣誓的基礎上做出違背記憶的證詞,將作為偽證罪受到處罰。
與此相對,在被告人提問中不讓被告人宣誓。
因為被告人有沉默權,為了保護自己,陳述與真實不符的事情也是不得已的想法。
證人訊問的順序是,首先由請求證人訊問的人進行訊問(“主訊問”),然后由對方進行訊問(“反對訊問”),再由請求人進行訊問(“再主訊問”)。
最后由法官、審判員進行訊問。
法官和審判員的提問被稱為“補充審問”。
對被告人的提問和對證人的提問一樣,都是律師先提問。
“我要求就甲264號證據,請求傳喚證人進行詢問。”
東馬站起身來,看向了審判長道。
“許可。”
審判長自然是同意了這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