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東糧房口墾殖公司,位于遼河出海口,這里就是后世的營口市,營口的名字是清‘糠稀’年才出現的,所以現在這個地方在大明就叫糧房口。
因為大明海軍的持續騷擾,建奴把這里的人口內遷,所以掃平遼東之后,這里是一片荒原。
遼東糧房口墾殖公司主題是天津三衛中的天津左衛遷移而來。
營口這個地方戰略位置不說,單說這背靠遼河面朝渤海的經濟位置就是一個建城絕佳之地。
雖然比起天津衛來差了那么一點,但是天津左衛在天津又不是主城區住戶,到了這里那可是直接進城變成了城里的土大戶。
況且在接下來的遼東大開發中,多少物資都要經過遼河轉運才能到達遼東內陸,包括遼陽、沈陽、鞍山、鐵嶺這些大城最后都要利用遼河入海口。
所以遷移而來的八萬人,并沒有什么不快,反而對新生活充滿了憧憬。
天津左衛之所以有這么多人口,也是因為京津地區的衛所日子比起其他地方要好一點,所以逃戶也少一點。
朱慈烺也是看重了他們人多勢眾的優勢,所以把糧房口這個優質地點給了他們,并且給他們批了三百萬兩的建設資金。
糧房口城的定位就是遼河口貿易航運中心,加上當地地處平原,極易開發成為良田。
而且離京津山東都極近,運輸便利,利于吸引人口獲得物資。
所以朱慈烺打算把這里打造成一個墾殖開發的宣傳名片,所以朱慈烺在這里投入了巨大的精力以扶持他們發展。
今天是墾殖公司議事會議員選舉的日子。
朱慈烺自然不是搞什么皿煮自由。按照墾殖公司法規定。墾殖公司管理處由:
皇家派出監事一名、內閣派出民事監事一名、銀行派出財務監事一名、軍方派出防務監事一名,統計司派出統計監事一名。
五名監事中皇家監事為總監事,有權過問整個墾殖公司所有事物。
當然主要工作還是防止墾殖公司做出不利于大明對皇室有害的事情 內閣監事負責民事問題,下設民事司,處理整個墾殖公司民事工作。當然主要還是案件處理。
雖然朝廷給予墾殖公司很大的權利,但是不代表這里就是法外之地。
銀行派出財務監事一名,負責審核墾殖公司的財務開銷。這個并不是常設的,因為墾殖公司欠著銀行貸款,銀行才會派出監事,防止他們亂花錢把家產敗光之后。
一旦墾殖公司把銀行貸款還清之后,銀行監事就會撤走。
墾殖公司真正的財務監事是統計司監事,負責財務監督計算以及數據統計工作。
軍方派出的防務監事,負責整個墾殖公司的軍事力量,也就是墾殖公司安保隊。
因為不少墾殖公司地處荒野,豺狼虎豹、野人、敵對勢力等等都可能威脅墾殖公司的安全,所以朝廷允許他們擁有一定的自衛部隊。
這個部隊雖然是他們成立,但是確必須納入軍方的監管之下,戰時更是有義務協助軍方完成相應的戰略目標。
除了五大監事之外,每個墾殖公司還有錦衣衛以及東廠的情報人員若干。
這些人只負責監督整個墾殖公司的運營,并不參與日產工作。
在墾殖公司成立之初,為了能讓他們快速的適應太子的規劃,他們的主要運營工作都是統計司和各部抽調人代理的。
按照朝廷的承諾遷居三個月之后,朝廷會調回絕大部分的人員,把墾殖公司交還給他們自己治理。
而議事會議員制度,就是墾殖公司的管理機構。
整個管理機構由議長一名,副議長兩名,議員則是各司的負責人。
墾殖公司下設管理司、農業司、畜牧司、港口司、城建司、工業司、漁業司、林業司、商貿司、海貿司、后勤司、財物司、防務司、移民司、監察司、交通司、衛生司、倉儲轉運司。
十八個司議員,加上議長和副議長一起總共二十一個席位。
日常事務由議長主持,若是有大事則議會全體表決。
監事不負責日常事務,但是對于議會事務有否決權,若是議會對此有疑義,可以申請上級主管部門仲裁。
現在的上級主管部門就是東宮,以后等一切上正軌之后,朱慈烺還會專門成立一個墾殖管理司專門負責這一塊。
三個月選舉,大家彼此還不夠熟悉,但是也足夠一批真正有本事的人脫穎而出了。
按照規定,大明以土地入股,占據墾殖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為第一股東。
之后是衛所各世襲職位根據官職大小共同分享百分之十的股份,剩下的百分之六十中,有百分之二十為管理機構績效分紅股。
最后的百分之四十才是所有百姓的分紅股。
所以對于在管理機構任職這種事情,大家積極性還是很高的,不過朱慈烺革新了投票方式,采用不記名投票之后,那些原本的衛所官員想要繼續作威作福就難了。
原則上各管理機構議員由機構內不記名投票產生,若是票數相同則進行第二輪選舉。
如果該機構人數不足十人,則由議長指定議員擔任,等該機構人數超過十人,再進行內部選舉。
議員和議長都是五年一屆,為了防止人走政息,議長議員為了謀求連任只顧眼前利益的情況。
議會之上又有全部股東大會,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的提案,議會有義務全力推動。
雖然這些百姓都是第一次參與這樣的活動,但是經過宣講人員耐心的一遍遍宣講,大家還是很快就明白了該怎么做,還有這么做的好處。
經過一天的緊張選舉,糧房營第一屆議會選舉順利完成。
當然公司更看中利益,大明成立墾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開發這些荒蕪地區,但是不能開發之后這些地方一個個又因為利益紛紛獨立了。
那朱慈烺豈不是白白忙活便宜了別人。
所以在墾殖公司法案中還有規定,當墾殖公司農業稅收占據稅收總額低于百分之二十,或者墾殖公司轄區內的移民人口超過五十萬。
大明將會以手里持有的墾殖公司股份里的百分之十贖回治權,大明將會在那里設立相應級別的行政機構。
剝離治權之后,墾殖公司依舊擁有其資產運營權。
如果墾殖公司在周圍無戰事的情況下,連續五年稅收無增長,或者連續三年稅收降低,則視為開發失敗,墾殖公司將會被合并或者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