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邇也不跟他玩虛的,繞來繞去的浪費時間。
他就直接問:“我聽邵準說,你讓他不要隨便去找你?”
他仰起頭喝下一杯茶,然后說:“什么意思?”
衛朗辯道:“我不是那意思,你也知道我現在的工作,那…身不由己啊。”
“你是不是覺得,有了名氣就可以靠這個吃一輩子明星飯了?”陳子邇講話毫不客氣。
衛朗有些笨,可不傻,他聽出陳子邇的不高興,但他還是維持著笑臉,因為他想到另一個點。
衛朗說:“這樣子邇,邵準的事我可以向他道歉,你的來意呢,我也清楚,不過你得幫哥哥一個忙。”
陳子邇震驚,“你還要我幫你?!你沒搞錯吧?”
衛朗根本不懂得什么叫察言觀色,自顧自的說:“你給我的那幾首歌,真是改變了我一輩子的命運,但是說句實話,嘿嘿,你我都知道,那些歌不是你寫的,我雖然讀書不如你靈光,但是音樂上的事情我是比你懂的。”
“你看,你能不能告訴我那幾首歌誰給你的?我親自去拜訪他,感謝他!這事你幫我,三十萬,立馬到賬!怎么樣?”
我靠,你還惦記著這么一回事呢?!而且你自己專輯賺了幾百萬,廣告代言都不清楚多少,嘴巴一張就給三十萬?
陳子邇不想再與他作這種沒有營養的對話了。
他問道:“你是法盲吧?”
衛朗沒懂這個問題這時候的含義,說:“法盲,是什么?”
這也難怪,這個貨根本就沒有讀書天分,那個時候農村里面讀不了書不認字的不是沒有,但他們不是完全的文盲,只認部分簡單的字,不過你要讓他把文字表述比較復雜的法律性文件讓他看,那就難了。從現在的狀況來看,衛朗不僅沒看,而且沒意識道那份文件代表著什么。
即便他讀過幾年書,那學校也不教法律啊,你還指望他自己給自己普法?所以他是法盲一點也不奇怪,事實上非文盲里面法盲都不少。
比如強奸男人不犯罪的,隨便你搞。。
比如有不少小青年認為打打架沒啥事,有的人從小打到大這還能有啥事?但是對不起,持械與他人打斗,致人輕、重傷都涉嫌構成聚眾斗毆罪。
陳子邇還聽說過法庭上的法盲,是一個交通糾紛的案子,原告還提供了證據。
保險公司說:這組證據,沒有異議。
車主說:沒有異議。
人家都認了證據了,原告忽然急了:法官,他們為什么說我的證據沒有意義?我要提出抗議!
厲害了。
陳子邇準備跟他普及一下,當時簽的合約有啥用。
他一步一步的說:“我這次來呢,第一,找邵準玩玩,第二是當一次催債人,你看一年前咱說好的,我出好歌,你做專輯,賺錢平分,不分你我,你不會忘了吧?”
衛朗大言不慚的講:“我不是給了你30萬嘛,總共四首歌,平均每首7萬多,天價了。”
陳子邇無語,你還真膨脹了。
“我不想去跟你理論當初談好的細節,我只想讓你回憶一下,當時我給你歌的時候讓你簽了一份合約,你當時還說我人小鬼大,弄得跟真得似的,這事兒你還記得不?”
衛朗說:“有點兒印象吧…那什么,簽字了,這四首歌給我唱。”
“對,那是授權給你使用的,前提是你得分我錢吶,這在合約里也寫的呀,你沒看到嘛?!”
衛朗腦子不好,但是聽得懂,瞪大眼睛說:“所以呢?”
“所以你必須給我分錢呀,否則你就是違法啊!”
衛朗不信,皮笑肉不笑的說:“你唬誰呢?我給你七萬多一首的價格,完了到頭來說我違法?你找哪個法官那也說不過去啊。”
陳子邇:“…”
他有點煩了,你怎么耍了賴還覺得自己有理呢?還把無知當驕傲,我看你都要與太陽肩并肩了!
“我們現在談的不是理啊?是法!”陳子邇語含怒音。
衛朗一瞧,怎么說的這么玄乎,講道:“這都過了一年了!我自己都有點記不清這是不是我簽的字了。”
陳子邇喊:“那你是想不認賬了?”
“我沒有不認,我已經七萬多一首找個價格給你了!”
我日,看來是說不清了,好在這個文件還比較重要,所以陳子邇上學還真就帶了,這次過來他當然也帶了,當然這是復印本,省得著愚蠢的人做出什么瘋狂的事情來。
衛朗看他真拿出一份文件了,有點沒想到:“你這是什么?”
“這是你簽過的具有法力效力的文件。當然,復印本,你把他帶回去找個律師好好問問,到底該怎么做!”
衛朗有點心慌,哪還等得及請什么律師,自己翻著文件搗鼓半天,陳子邇把重要的地方指給他,“如果違約,雙倍賠償。”
衛朗好像差不多信了,他有些發毛,講:“這合約當時定的就有問題,你知道制作一張專輯有多難嗎?我每首歌的每句詞都唱了不下十幾遍,你知道后期的混音花費了我們多少個日日夜夜嗎?”
“你就提供幾首歌,然后坐等著拿一半的收入,你覺得公平嗎?我付出多少時間與勞動,你又付出多少?”
陳子邇身體前傾,悠悠的道:“我覺得非常公平!我給你的歌都是現在最火的,你辛苦再多,付出再多,靠你自己寫的那幾首口水歌,永遠都達不到這個高度。”
這句話說的衛朗沒脾氣,的確,現在歌迷唱的都是心太軟、彩虹、浪花一朵朵,其中兩首是任賢齊的代表作,彩虹是羽泉的代表作,這都是陳子邇給的。
但人總是會夸大自己的付出,稀釋他人的價值。
衛朗道:“可就算單賣一首歌也沒多少錢,三十萬給你,我相當于花了每首七萬多買的,這已經是天價了,你也夠本了。”
“再要錢,我是沒有,我現在開銷也大,都被我花掉了,你要是答應我剛剛的提議,我想辦法再給你弄三十萬,要是不行,我也沒辦法。”
你不仁別怪我不義,朋友?狗屁的朋友。
陳子邇跟他在這里是說不出來什么的,他這樣子不動點真格的,弄個律師找上他估摸著是不會掏錢的。
所以陳子邇說:“你也找個律師吧,到時候讓律師代表咱們談。”
第二天,等到兩邊正經的律師一道,這還有什么好說的?
要么陳子邇告得你身敗名裂,要么…掏錢吧。
衛朗最后還是無法接受自己‘違法’找個事情,他拉著陳子邇理論:“那四首歌也不是你的,你當時就那么給我幾張紙,就要一半的報酬?”
陳子邇也罵道:“你這忘恩負義的東西,不是老子四首歌,你能今天開車轎車當著大明星?”
等到真正刺刀見紅的時候,兩人徹底掰了。
衛朗講:“你別一副我離了你就火不了的樣子,你啥都不做就拿30萬,到頭來說我違法!是,我當時簽了合約了,可你為什么不跟我說清楚?你也不告訴我誰給你寫得歌?啊?我不在乎!手里拿著鈔票到哪里我買不到歌!”
事情到了這個地步,陳子邇也不顧什么往日情面了,娘的,還好老子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要么三天后,把錢打到我賬戶上,要么我們法庭見。”
衛朗與律師一個人待的時候,他問道:“我真的違法了嘛?這個玩意兒真就那么有用?!”
律師說:“從法律上來說,是的。我們法律講證據,這種白紙黑字簽好的合約,哪個律師也沒有辦法。”
衛朗頭痛,這兩個結果他都不愿意看到,他是歌星啊,被人因為這種事情告上法庭,那他還有什么未來可言?
如果能毀掉那個證據也好…可他以前都沒注意過,陳子邇帶來的有只是復印本,那原本在哪兒?還有沒有其他的復印本,這都不知道。
難道用前程去賭一下?這不是扯淡么?萬一堵輸了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