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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憲法十款天條

太平天國憲法十款天條  這是太平天國的基本教義和戒律。是洪秀全和馮云山仿照基督教圣經舊約全書中的摩西所傳上帝耶和華的十誡,并結合中國傳統道德信條,在傳教實踐中加以總結提煉,于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在廣西桂平縣紫荊山區制定出來的。1852年(咸豐二年)正式刊行,為天條書的重要部分。這十條最基本的天國法律列示如下。

  第一,崇拜皇上帝;

  第二,不好拜邪神;

  第三,不好妄題皇上帝之名;

  第四,七日禮拜,頌贊皇上帝恩德;

  第五,孝順父母;

  第六,不好殺人害人;

  第七,不好奸邪因亂(因亂為假音字代替,避免使用禁字);

  第八,不好偷竊劫搶;

  第九,不好講謊話;

  第十,不好起貪心。

  十條中的前四條屬于宗教信仰,后六條是原道救世歌所舉六不正的內容,平時當作拜上帝會會員的生活守則,戰時則為軍事紀律,違犯者重則立即處決,輕者枷杖,在太平天國運動中起了很大作用,實際是太平天國這個新政體的法律根本,等同于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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