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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樞之要(八)

  九月十日,岐王李茂貞在門下侍郎韓渥的陪伴下,來到了東都洛陽。李誠中率文武百官郊迎十里,將這位近二十年來赫赫有名的大藩鎮接進了洛陽城。

  至乾元殿參拜天子李祚之后,李誠中留李茂貞到皇城內的天策府詳談,座中有天策府長史韓延徽、司馬李振二人。

  茶湯奉上,閑談幾句,李茂貞便將話題引到了自己最關心的事情上:“聽聞監國欲革臺憲之制,重塑御史權柄,卻不知究竟要如何行事?”

  對于御史臺改制的事情,韓渥在路上也曾經向李茂貞做過一番介紹,但改制尚未施行,在他受命前往鳳翔的時候,甚至就連具體的改制條陳都還沒有出臺,故此其間也語焉不詳。相比于留在關內去擔任榮勛院的院首,李茂貞對執掌御史臺的興趣更大一些,說到底,無論什么職位,實權才是最重要的。雖說韓渥沒有能夠解說詳白,但擔任御史大夫總歸更有誘惑力。

  本朝御史大夫掌臺憲,為正三品,與中書、門下副職相當,或與各部尚書同階,但職權和威勢卻要大得多,按照朝廷制度,御史大夫“掌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可入政事堂“聽議”。御史臺副職為御史中丞,協助御史大夫處理臺務。

  御史臺下設三院,即臺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任職。需要注意的是,三院御史不是一個上下等級層次分明的辦公機構,而是近似于后世的“委員會”制度。

  比如負責糾察中央官員的侍御史,少則十數人、多則數十人,相互間都是平級的,可獨立開展糾劾工作,你管不了我,我也管不到你。同樣的案子。張御史不想管,那么還有王御史,王御史管的時候覺得困難搞不下去了,還有李御史繼續努力,甚至很多重大的案子,會有多個御史在同時接手,或是聯合調查,或是獨立彈劾。

  作為臺憲長官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來說,他們可以聯合組織大型調查,也可以在調查中對各個御史施加影響。但卻沒有權力命令某某御史應該怎么干。不應該怎么干。當案子接手的時候,就算是從八品的小小巡察御史,在權責上與高高在上的御史大夫也是對等的。臺憲長官們當然可以用別的手段干擾案件的調查進展,比如罰俸、參劾、調職等等。但如果遇到一個強項的小御史,臺憲長官們在干擾案件的同時,也要做好被反噬的風險,而且風險很大。

  這種近似于獨立調查官的制度,直到千年之后才在某些國家出現,并且成為司法獨立的重要標志。后人所說的官僚制度到了唐代已經幾乎臻于完美,不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制度,哪怕放到后世。也很少有國家能夠做到。

  可惜天寶之后,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御史臺近乎廢弛,御史官銜往往只能作為對官員的加銜來使用,與散階榮銜沒有什么區別了。

  因此。李誠中在詳細了解了大唐的御史臺制度后,當即感覺很贊,準備沿用這一體制,也就是李誠中提出的重塑御史臺。

  李誠中準備留給李茂貞的官職就是御史大夫,總掌監察事務,負責糾劾百官。但考慮到李茂貞的學識水平,特意從幽州調了兩個原燕王長史府主管法令的官員來輔佐他,出任御史中丞。

  御史臺需要依法辦事,可是大唐只有一部《永徽疏律》,如果依照后世的標準來看的話,《永徽疏律》包容萬象,卻失于細則,也就是說,有原則沒標準,有依據沒措施。同樣的案子,可以從各個角度對其進行詮釋,而且都說得通,這樣的法典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人為因素在判案上占據了很重要的比例。

  針對這種情況,早在營州時代,李誠中就組織人手將永徽律進行拆分,擬定各方面的專用法律,充實和擴律的內容,盡量縮小認為因素判案的空間。如今的幽州,以“法令”、“條令”、“準則”為后綴的法律已經多達數十部,只要將這些東西搬到洛陽來,修改一下名稱,大唐的法律體系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除了缺少憲法,這一點,李誠中已經讓吳中佐自幽州起身趕赴洛陽。

  除了重塑御史臺外,李誠中加在李茂貞肩上的擔子不小,另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改制御史臺。御史臺分臺院、殿院和察院,臺院掌糾察中央百官,殿院掌糾察官員禮儀,察院則負責巡察地方官員。這樣的機構劃分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分權,防止御史臺形成一言堂。但李誠中覺得,有了各個御史并立查案的“委員會”制度,再這么分權就很沒有必要了。所以他打算三院合一,令御史臺以一個完整而統一的面貌出現。

  在御史臺下,按照各道分別劃分有司,另外追設一個中樞司,專門負責監察中央官員的任務。各司向所負責的片區派出御史,將職權和范圍相對明確下來。

  過去的御史臺,也向地方派駐御史,一道設一觀察,數州設一巡察。但這種方法有幾分高高在上的意味,不是很接地氣。巡察御史在某一州縣待個半年,然后就立刻換地方,到下一個州縣再待半年,對于地方官員的威懾效果確實有,但實際糾察力度卻不大。另一方面,高高在上的觀察使又權力過大,很容易造成干擾地方政務的現象,天寶以后,很多觀察使實際上成為了一道的最高政務長官,甚至演化成為節度使,反而將自己的本職給丟掉了。

  李誠中的改制主要就是針對這一點而來的,總體而言,就是六個字:常駐、輪換、專一。比如河北道,專設河北觀察使衙門,道以下,各州再設監察使衙門,乃至各縣均設巡察使衙門。這就是常駐的意思,也就是讓御史臺從中央和道一級,直接常設到縣,這樣的舉措,與李誠中在河北的官制是一脈相承的,核心思想就是處置權下移。

  為了防止御史臺衙門在一地時間太久而與地方官員勾結,每三年一輪換就成為了必然,從一道觀察使開始,直到縣里的巡察使,無論品級大小,三年必然調換一個地方,這就是輪換制度。

  至于專一,言簡意賅,就是專一于監察事務,而不可參與地方政務,說白了,御史就要專心干御史的工作,別想著對地方事務指手畫腳,否則監守自盜起來,監察事務就成了擺設。

  在常設御史衙門內,同樣施行獨立辦案的制度。比如河北道觀察使,下設多名“同觀察”,少則三人,多則五人,均可獨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門長官挾制,保證了監察機構不會成為一言堂。

  李茂貞最后問了一個問題,為什么如此緊要的部門,會放心交給自己這么個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對此,李誠中笑著做了解釋,無非三條而已:其一,李茂貞為岐王年久,家財巨富,相較而言,不太容易為了財帛而耽誤職責;其二,李茂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統這個大染缸所侵蝕;最后,國家制度只要完善,其實誰當御史大夫都一樣。

  這樣的回答很直白,讓李茂貞面皮稍紅,不過卻也就此安下心來。李誠中又告訴李茂貞兩條原則:不可以公器而結私利――這是御史臺查案的最主要標準、只可查劾而不可判決――判定案子必須由大理寺來完成。

  李茂貞心滿意足的離去后,吳中佐也抵達了洛陽。召吳中佐來洛陽的原因只有一個,建立如幽州一樣的法院體系,當然,李誠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就是恢復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漢時的廷尉,至北齊時始為專署。本朝年間,大理寺專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謂重大案件,皆有官員參與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專司官員案件判決的機構。但大理寺職權不高,斷案需刑部審核,很多時候還要引入御史臺同斷,即所謂的“三司會審”。

  由國家行政部門來斷案,是中國歷史綿延數千年的制度,判決權在于刑部,對于司法獨立來說是一個絕對的桎梏。李誠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擴張大理寺的職權。

  九月十五,李誠中以監國名義下詔,升大理寺正卿為正三品官銜,位比御史大夫,與御史臺一樣,不受政事堂節制。同日,詔命吳中佐為大理寺正卿,重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擴充為一個從中央直到地方州縣的系統性衙門,下設各職能司,同時加設巡回司。地方上,設都院、總院、分院三級法院體系,分別審理道、州、縣三級地方的案件判決。大理寺內設的巡回司負責派出巡回法院,在各縣之間巡回,以待不服判決的申訴。

  法院體系的建設,李誠中給出了一個時間表,要求吳中佐在三年內完成整個框架的搭建,三年以后,原屬刑部的判決權,將全部轉交給大理寺,屆時,整個大唐將只有一個判決機構,以達成判決標準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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